第一章 总 则
为促进纪念馆的发展,扩大纪念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湘南起义纪念馆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纪念馆名称、地址、性质以及宗旨
第一条 纪念馆名称:湘南起义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纪念馆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曹家坪路东塔岭
第三条 纪念馆宗旨:本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郴州的革命历史,向大众传播湘南历史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郴州革命历史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纪念馆性质:本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纪念馆。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湘南革命历史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主管单位: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第六条 如本馆变更法人、名称、地址等,应依法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纪念馆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七条 理事大会是本馆的最高权力组织,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均由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馆务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馆务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馆务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馆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馆务会由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馆务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如馆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馆务会成员联名提议时,应临时召开。馆务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馆务会实行1人1票制。馆务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馆务会的成员由馆长、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馆务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状况的报告;
(四)罢免、增补馆务会成员;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馆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馆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馆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馆务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馆务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设立本单位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作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馆务会成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代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举办者代表由郴州市人民政府任命,本单位职工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馆务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馆内设四科一室,为:宣传接待科、资料科、文物科、安全保卫科、办公室。各科室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接待科:以宣传讲解为主,外出巡回展览为辅。
资料科:对湘南革命历史及党史的研究;重大课题的研究;撰写各种讲解词;保管史料、音像资料等。
文物科:征集、收藏、保管、修复、复制文物对文物的研究。
安全保卫科:保护本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维持参观秩序、巡逻值班。
办公室:上传下达、协调科室内外关系、服务领导、后勤管理等。
第四章 纪念馆的展示
第十六条 本馆对社会开放与展示情况
本馆在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每周二至周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对社会大众免费开放并提供免费讲解服务;5月1日至9月31日除下午开放时间改为3:30—5:30外,其它不变;对有特殊要求的观众,我们可以提前或延长开、闭馆时间。
第五章 纪念馆的藏品管理
第十七条 本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本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纪念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纪念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二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七章 纪念馆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 如本馆应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作终止,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安置处理人员、藏品等事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纪念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理事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纪念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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