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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起义纪念馆章程
关键字:  来源于:湘南起义纪念馆  2022-02-25
 

 第一章    

为促进纪念馆的发展,扩大纪念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湘南起义纪念馆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纪念馆名称、地址、性质以及宗旨

第一条  纪念馆名称:湘南起义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纪念馆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曹家坪路东塔岭

第三条  纪念馆宗旨:本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郴州的革命历史,向大众传播湘南历史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郴州革命历史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纪念馆性质:本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纪念馆。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湘南革命历史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主管单位: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第六条  如本馆变更法人、名称、地址等,应依法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纪念馆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七条  理事大会是本馆的最高权力组织,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均由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馆务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馆务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馆务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馆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馆务会由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馆务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如馆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馆务会成员联名提议时,应临时召开。馆务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馆务会实行11票制。馆务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馆务会的成员由馆长、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馆务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状况的报告;

(四)罢免、增补馆务会成员;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馆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馆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馆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馆务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馆务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设立本单位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作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馆务会成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代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举办者代表由郴州市人民政府任命,本单位职工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馆务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馆内设四科一室,为:宣传接待科、资料科、文物科、安全保卫科、办公室。各科室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接待科:以宣传讲解为主,外出巡回展览为辅。

资料科:对湘南革命历史及党史的研究;重大课题的研究;撰写各种讲解词;保管史料、音像资料等。

文物科:征集、收藏、保管、修复、复制文物对文物的研究。

安全保卫科:保护本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维持参观秩序、巡逻值班。

办公室:上传下达、协调科室内外关系、服务领导、后勤管理等。

 

第四章  纪念馆的展示

第十六条  本馆对社会开放与展示情况

本馆在101日至次年430日期间每周二至周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对社会大众免费开放并提供免费讲解服务;51日至931日除下午开放时间改为3:30—5:30外,其它不变;对有特殊要求的观众,我们可以提前或延长开、闭馆时间。

 

第五章  纪念馆的藏品管理

第十七条  本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本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纪念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纪念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二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七章  纪念馆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  如本馆应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作终止,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安置处理人员、藏品等事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纪念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理事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纪念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