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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湘南起义学术研究会章程
关键字:  来源于:湘南起义纪念馆  2015-07-01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郴州市湘南起义学术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郴州市湘南起义学术研究会是由从事湘南起义革命历史与文化研究的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爱好者共同组成,经郴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发扬湘南起义光荣的革命传统,弘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艰苦奋斗、勇于牺牲的革命精神,更好的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挖掘和整理湘南起义史料,进一步认识湘南起义的历史地位,积极组织研究湘南起义革命历史文化的专家学者和文史爱好者开展学术活动,展示研究会学术成果,为推动郴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登记机关是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郴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郴州市社科联。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曹家坪路东塔岭湘南起义纪念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湘南起义革命历史与文化,对湘南起义革命历史与文化进行挖掘、整理提出保护建议和保护途径;

(二)收集、整理和展现湘南起义文献资料;

(三)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四)宣传普及湘南起义革命历史文化知识,深入挖掘、整理历史与文化内涵,传承保护湘南起义革命历史文化;

(五)建立湘南起义历史与文化研究网站,创办电子会刊,开展湘南起义文化资源电子数字化工作;

(六)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开展湘南起义研究会的工作;

(七)成立湘南起义研究会党支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章程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在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 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奖罚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 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理事长) 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_4名,秘书长1名。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志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 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 须将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 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

 

第六章年度检查、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